服务热线:021-59578001
中文
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表时间:2024-08-12 00:43:15 来源:车载视频LVDS

  2024年1月31日,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纯利润是1,800万元到2,000万元。2024年2月28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公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纯利润是1,912.09万元。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纯利润是-9,737万元。公司业绩预告有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快报有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宝、首席财务官袁建军、董事会秘书徐琥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这次的教训,加强证券法律和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公开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2024年5月28日